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笔者在《最高院:被告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原告要如何应对?》中介绍了被告公司在诉讼中注销时,原告的应对策略。
那么,如果被执行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了,债权人又该怎么办?
一、工商档案查询核实注销原因
申请人应第一时间前往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档案详细记录了公司注销的诸多关键信息,包括注销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注销公告等。通过这些文件,能明确公司注销原因和注销程序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不同原因和是否依法注销对后续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
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一)未经清算即注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涵盖多种情形:
一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致使公司无法清算;三是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
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二)第三人书面承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若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三、法律程序推进
(一)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申请人在掌握公司注销违法线索及确定责任主体后,应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需详细阐述事实依据,如公司注销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追加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附上从工商档案等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如伪造的清算报告、第三人的书面承诺等,以支持申请主张。
(二)应对执行异议程序
法院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可能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被追加主体可能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申请人需积极应对,进一步阐述追加理由,补充证据。若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三)恢复执行程序
若追加被执行人成功,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对新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的,债权人应积极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主体、推进法律程序等一系列举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实现债权受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