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孩子被藏起来了,我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永春法院对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本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矛盾激烈:监护权争夺白热化
“他从年后开始就把两个孩子都藏起来,不让我去看望,也不让大女儿去上学!”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外调解过程中,张某激动地向法官说道。
原来,张某和王某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张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经调解,小夫妻和好如初,并且于第二年再次孕育了新的生命。如今小儿子还不满两周岁,张某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据张某反映,王某趁其不备擅自将两个未成年子女带走藏匿,在外另行租住了房子,自己已经好几个月都没见过孩子了。张某向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并寻求当地村委会、妇联组织的帮助。虽经各方多番努力,王某家人仍拒绝张某与两孩子见面,仅让派出所干警录下孩子的视频给张某。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要求王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行为。
破局有方:情感疏导多元调解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承办法官责令王某将两个未成年子女带到法庭与张某相见,并邀请家事调解员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然而到了见面当天,却只有王某只身一人来到法庭。
“是两个小孩不想见他们的妈妈,我也没办法勉强他们。”王某有些闪烁其词。
“你说谎!你就是故意不带他们来!”张某情绪异常激动。
眼看双方又要再次争吵起来,承办法官与家事调解员赶忙将两人分开,让张某冷静下来,并对王某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王先生,我也有孩子,我非常能理解你的心情。可是你现在藏匿孩子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既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也侵犯了张某的监护权。”承办法官既讲情理又说法理,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切入耐心调解。家事调解员也适时劝说,不断安抚着双方情绪。
终见曙光:藏娃“大战”落下帷幕
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让孩子跟他们的妈妈见面,并且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妈妈,你最近去哪里了,我好想你!”王某兑现承诺将两个孩子带来法庭与张某相聚。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为避免再次发生抢夺、藏匿子女等情形,法院根据张某申请,依法向王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王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现行住所等侵害张某监护权的行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引导双方承担好照顾孩子的责任,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
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以来,永春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保障监护权受侵害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出现破裂后,有时会出现一方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对此,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那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1.当事人的人格利益正在或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2.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原因,并初步提供诸如报警记录、向相关部门寻求保护等初步证据。
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后,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永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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