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吉水法院首例依据新司法解释判决的拒执罪案。此例拒执罪的宣判,推动落实了“拒执罪新司法解释”,也彰显了吉水法院加大力度打击拒执罪的坚定决心。
案件回顾:恶意规避执行终被公诉追责
2022年,吉水法院就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要求林某限期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876余万元。因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同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林某送达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履行义务,林某仍拒绝履行,消极应对,私自将28万元公司资金转移用于非必要消费,并利用亲属账户隐匿征地补偿款,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法院依法将林某的拒执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2023年,林某的拒执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后,林某主动投案并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因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新司法解释下的法律交锋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围绕“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展开辩论。公诉机关指出,林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然将28万公司资金转移用于非必要消费,并利用亲属账户隐匿征地补偿款,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定罪要件,主观恶意明显。辩护人则聚焦于林某投案自首、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主张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审判法官结合案件证据链条,详细阐述了拒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强调“规避执行”手段的隐蔽性与危害性。最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擅自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由于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次判决是吉水法院贯彻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的生动实践。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拒执行为的认定范围与量刑标准,为执行法官提供了更精准的裁判依据。吉水法院将通过“公诉+自诉”并行机制,持续加大打击拒执力度,对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让生效判决“落地有声”,让诚信守法蔚然成风。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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