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李沧区,一普法案例中,大妈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大妈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大妈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女子刘某十级伤残,又因其年近60,骨折对身体的影响程度较大。甲方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刘某赔偿各项损失188845.16元。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表示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定大妈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约70%),男子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约30%),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法律未明确规定行人安全距离,但法院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保安全通行”原则,认为王某应预见前方行人可能突发动作。部分律师指出,此案责任比例偏重,若严格判决,男子王某或仅承担更低责任。

大妈刘某索赔18.8万元,法院调解金额7万元(约总损失的37%)高于一般次要责任标准(20%-40%)。调解虽高效化解矛盾,但模糊了责任认定标准,可能引发“和稀泥”质疑。

有网友质疑:行人安全距离缺乏量化标准,节假日或人流密集区域难以实现。例如,景区、地铁等场景若按此标准,几乎无法避免碰撞。

法院考虑到刘某年近60岁且伤残后果严重,对弱势群体适度倾斜。但公众担忧此类判决可能助长“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甚至催生新型碰瓷行为。

部分观点认为,行人突然转身属正常行为,后方行人无法预见,男子王某的赔偿责任被视作“无妄之灾”。此外,调解结果可能传递“花钱消灾”的错误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