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一、案例

近日,S省Y市N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陈某受覃某(已判)邀约,在未核实覃某是否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佣驾驶员在砍伐现场以每吨420元至460元的价格,收购林木30多吨,并以每吨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所得共计两万余元,陈某个人获利900余元。经专业测算,其非法收购的滥伐林木蓄积量达30余立方米。

2024年3月,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且立木蓄积量达30余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款中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一)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林木的;(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伪造、涂改产品或者原料出入库台账的;(三)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的;(四)逃避、抗拒执法检查的;(五)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按前述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行为人陈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且涉案林木立木蓄积量达30余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三、警示

三、警示

森林是“水库、粮库、碳库”,破坏林木将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下降,国家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及企业应引以为戒,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