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劳动者会认为值班等同于加班,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值班是否能够等同于加班呢?实践中,“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认定是否属于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或与职务有关的工作任务。 实操中这两者有着区别的:
值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或非岗位职责性的工作。如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担负临时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值班不是法律概念,值班费有无、多少需要事前协商,参照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加班:指在本职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形。符合加班条件的,一般要给予加班费或补助。
部分地区关于值班的司法口径
目前全国层面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值班问题进行明确,但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地区
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吉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三条规定,“9.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劳动者在非本职工作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的除外。”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泸州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中规定,“问题14:加班的问题……(4)特定情况和特殊行业的加班问题。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晚上值班守夜,发放了值班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度,未经劳动行政部审批,用人单位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宿舍看护员、门卫、环卫工、运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报酬的,不予支持。”
惠州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与用人单位已约定较高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的,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较高年薪制工资是指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五倍的工资。”
齐齐哈尔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5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中山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4条规定,“对与用人单位已约定较高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安排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主张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的,应予支持。”
按照上述不同地区法院的观点,基本上可达成共识的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虽然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但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惯例要求支付值班补贴。而对于值班补贴,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其具体标准和金额,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能按照加班费计算基数去核算,毕竟付出的劳动不同,对价肯定不一样。因此,建议存在安排安排员工值班需求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值班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没有约定的,则可比照劳动强度相近或工作性质相同的岗位工资(含加班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劳动者也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值班补贴制度、安排值班的通知、值班事实等),便于在就值班问题发生争议时更好地维护各自的权利。
文章来源:滨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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