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办学校咨询笔者,该校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章程中,涉及举办者权利的条款被逐一删除,被删除的理由是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笔者在查看了该学校办学章程中被删减的若干条款后,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认知偏差感到遗憾,觉得有必要再次就民办学校章程制定和举办者权利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共同厘清误解、树立正见。
01
举办者是否有权制定民办学校章程?
该校办学章程中,在举办者权利的条款项下规定:举办者有权依法制定学校章程。但该条款被要求删除,理由是:制定学校章程的权利属于学校理事会,举办者无权制定章程。这个理由正确吗?
我们看一下《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据此可知,学校初始章程的制定权只属于举办者,除举办者之外,别无他人。
与此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三)修改学校章程;……”据此可知,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享有的是修改章程的权利,而非制定章程的权利。
因此,上述“举办者有权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的条款被删除的理由不成立。
02
举办者是否有权推选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
该校的办学章程中,在举办者权利的条款项下还规定:举办者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但该条款同样被要求删除,理由是:举办者不享有此权利。
前述《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除了规定举办者享有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的权利,还规定了举办者依法享有推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因此,该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有推选首届理事会的权利,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被删除的理由不成立。
03
章程中是否可以规定举办者变更条款?
该校办学章程中专门规定了举办者变更条款,但该条款被要求全部删除。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要再次强调:《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民办学校章程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请注意这里是“应当规定”而不是“可以规定”,这就意味着,第十九条项下的事项内容是必须要规定在民办学校章程中,而不是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其中,“举办者变更”被明确规定在了第十九条项下,也就是说,举办者变更条款是民办学校章程的法定必备内容。
因此,该条款被要求删除的理由不成立。
04
举办者是否有权委派理事长或董事长?
该校办学章程中规定了理事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者委派,但该条款被要求修改,修改为:理事长经选举产生。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据此可知以下两点:
01
举办者如果是自然人的,可以本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也可以委派代表参加。举办者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就只能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或董事会。
02
在举办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前提下,那么举办者委派的代表可能担任理事长或董事长,也可能只担任理事或董事。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举办者委派的代表只能担任理事或董事,不能担任理事长或董事长。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也逐条确认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中均未规定理事长或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民办学校来说,理事长或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属于学校章程中的自主条款,基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章程中可以规定理事长或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者委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从这个层面来说,举办者是享有委派理事长或董事长的权利的。
05
举办者是否有权参加学校清算组?
该校办学章程中规定:学校注销清算时,清算组织由举办者、理事、教职工代表组成。但该条款被要求将举办者删掉,改成法定代表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终止时的清算条款,但该条款并未规定清算组应当由哪些人组成。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未做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据此,至少可以明确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公司法人,举办者等同于股东,如果学校终止注销的,举办者(股东)是有权参加学校清算组。基于同样的法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销清算的,其举办者亦有权参加清算组。
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参加学校清算组的权利,该校被要求删除办学章程中举办者进入清算组的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关于民办学校章程制定和举办者权利的问题,笔者讲了很多相关课程,也写了若干探讨文章,但普法之路依然是“道阻且长”,还需“上下而求索”。同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知法懂法”的路上仍需继续精进前行,方不负职责。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05月09日)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