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新财富杂志》、界面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西北大学的一位副校长及其丈夫凭借持股巨子生物和三角防务两家上市公司,身价超过450亿元,晋升为新一任陕西首富,有媒体称“这或许是教育体制内身家最高的了。”

当官不要想发财,发财不要来当官。在我们印象当中,领导干部是不能经商办企业的,更不会有如此巨额的身价。所以很多网友就感到非常疑惑:大学校长能不能经商办企业?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搞清大学校长的身份,属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因为党政领导干部是非常明确不能经商办企业的。

早在1984年,国家就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从现阶段公开的政策来看,不仅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就连普通工作人员也不允许。如延安市2014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虽然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的职责、权力与党政领导干部存在区别,但《监察法》《政务处分法》都已将高校领导干部作为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在实践中,高校领导干部与党政领导干部在任命、调任、使用上接近一致。

具体到经商办企业及兼职问题上,中组部201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教育部也有《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在广大高校中,也都要求开展规范和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整改。所以我认为,大学校长在经商办企业这个纪律要求上,是与党政领导干部相一致的,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也不允许到企业兼职取酬。

具体到文章开头的大学副校长,据工商信息及相关公司公告显示,其在出任西北大学副校长前,就已从相关公司退出。目前,她本人在巨子生物、三角防务未担任职务,也不在主要股东之列。所以并不存在经商方面的问题。

那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能不能利用专长和业时间经商办企业呢?这应该也是很多体制人的梦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得到政策支持和鼓励的。但要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所以综合现有法规及其他政策文件的规定,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大学教师,在经过单位批准、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是可以有偿在企业兼职及自主创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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