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涉及的门票销售几乎涵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如今,互联网售票已经普及,既为售票者节省了成本,也极大方便了购票者。然而,某些时期或某些领域,由于供需不平衡导致“僧多粥少”,就出现了“一票难求”的现象。这让某些人看到商机,推出抢票“外挂”软件进行牟利。比如,每年春运、国庆假期,在抢购火车票的热潮中就有抢票软件出没;在暑期游期间,热门博物馆部分免费门票就被抢票软件抢走。
在国内演出市场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不少明星演唱会门票销售火爆,其中也出现了抢票软件的身影。当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无疑增加了抢票成功的概率,但同时也破坏了售票秩序和购票公平。之前更多的是质疑和谴责。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对销售抢票软件的被告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这主要是因为被告销售的抢票“外挂”软件,不但破坏了原告正常的运营秩序,而且使原告的平台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所以,原告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抢票软件不属于科技创新,影响到原告正常经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万元。
作为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这个案件的判决无疑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启示意义。
所谓警示,主要是向那些销售抢票“外挂”软件的企业和人员敲响了警钟。过去,受害者没有对抢票软件采取维权行动,再加上受到利益驱使,滋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但上述判例表明,销售抢票软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旦受害者苏醒依法维权,侵权者就要为此付出代价。无论是销售抢票软件还是功能相似的抢号软件,都可能构成侵权被法律所惩罚。
所谓启示,主要是给抢票软件的受害者注入维权信心。坦率说,受害者分为两种,一种是像上述原告这样的售票平台,一种是抢不到票的消费者。虽然抢票软件损害了购票公平,但消费者往往没有时间精力维权,这需要被侵害的平台方依法维权。除娱乐类售票平台勇于对抢票软件说“不”,铁路售票平台、博物馆参观预约平台、医院挂号平台,也不宜沉默。
换言之,凡是频繁遭遇抢票(号)软件侵害的相关平台,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反击侵权行为。不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还可以根据情节依据其他法律维权。比如,如果抢票软件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规定,重则触犯《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构成犯罪。只有依法追责才能倒逼抢票软件退场。
据悉,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着不少抢票服务,也有不少商家在平台上兜售抢票软件,已然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对此,既要加强市场监管,也需要受害者维权和司法机关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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