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滕综执罚告送〔2025〕002号

滕州人杰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单位)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滕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执法的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8,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32-559877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滕综执罚告送〔2025〕005号)

滕州晓雯音乐培训学校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单位)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滕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执法的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8,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32-559877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滕综执罚告送〔2025〕003号

滕州市官桥镇灌溉协会: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单位)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滕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执法的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8,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32-559877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滕综执罚告送〔2025〕004 号)

滕州市爱心公益信息服务中心: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单位)截至目前尚未进行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滕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执法的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8,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107号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632-5598775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

来源:滕州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