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信托业概述

香港的信托业态丰富多元,构成体系涵盖公司信托、私人信托、退休金计划以及慈善信托四大类。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信托服务广泛嵌入法律、金融与保险行业之中,其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保险顾问、私人银行家与投资顾问等,服务网覆盖全港金融生态链的多个环节。

尽管部分信托公司管理规模巨大、信托资产达十亿美元以上,也有公司尚未开始信托资产管理,但整体上形成了一个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结构。许多信托机构隶属于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使其具备更强的资金支持与专业背景。

然而,监管方面相对分散,尚未设立专责监管机构,部分领域仅需遵守《公司条例》及《打击洗钱条例》等基本法律,缺乏统一且专门的监管框架。

二、法律基础与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香港信托公司的运作依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该条例旨在推动本地信托业务的现代化,提升全球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客户赴港设立信托架构。

监管机构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下属的注册办事处申请牌照,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相关规定,任何未持牌而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行为均属违法,可能构成刑事罪行。

三、信托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受托人条例》规定,在香港设立信托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主体须为在港注册、非私人公司。

2、公司宗旨必须符合《受托人条例》第81条所规定的信托业务范畴。

3、实收股本不得低于港币300万元,且必须为现金实缴。
4、成立董事会,并依法委任董事成员。
5、财务保障方式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向认可银行存入不少于150万元港币,并提交官方收据;
b、向认可财务公司存入同等金额并提供凭证;
c、提交认可银行出具的担保书,由库务署署长接收。

四、信托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畴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执行遗产管理、受托服务、财产清算、代理买卖资产;
2.担任投资顾问、贷款中介及资金代收代付人;
3.持有和管理各种基金、抵押资产、不动产及证券;
4.提供资产保管、设立退休金及员工福利基金;
5.参与慈善捐赠及社区资助活动;
6.兼并、收购其他业务性质相近的机构;
7.在香港境内外以代理或受托形式拓展业务。

五、信托牌照申请流程

申请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需履行以下步骤:
1.提交申请表格:
主申请表(TCSP1)及补充资料(TCSP1-SIS、TCSP1-SIS2A);适当人选声明表(TCSP4/TCSP5)。
2.提交支持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副本等证明资料。
3.支付费用并递交文件:所有表格和文件需递交至公司注册处指定单位。

六、发牌与后续管理

牌照信息

有效期为三年;
明确载有持牌人名称与营业地址等详情。

审批结果

成功:将收到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正式牌照;
不成功:注册处会以书面方式说明拒批原因。

七、牌照豁免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以下机构在符合相关定义条件下可获豁免持牌要求:
1.认可银行(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2.持牌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3.注册会计师及执业机构(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
4.持牌律师或外地律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八、信托及公司服务注册办事处职能

1.审批信托服务牌照及续期;
2.处理董事、最终拥有人资料变更;
3.管理信托服务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4.电子系统申请处理与用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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