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涉嫌串通投标案件,想无罪看看有没有一下情况

在串通招标罪的无罪案例中,以下因素可能导致法院判定被告人无罪:

一、涉案行为不构成招投标活动

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招投标活动,若涉案行为欠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要步骤,如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实质性变更等,不能被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则不构成该罪。例如在(2017)湘0111刑初682号案例中,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而是电话口头通知,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单价、工程量、违约责任方面均不一致,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能认定为中标,大坤公司与海斯公司之间并非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关系,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未损害他人利益

串通投标罪要求行为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若其他投标公司未制作标书、未到招标会现场投标,系陪标,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况;且工程为内定工程,是招标方与投标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招标方利益;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国家或集体利益,法院可能判定无罪。如谭某新、谭某博串通投标案中,其他两家投标公司未制作标书、未到现场投标,系陪标,涉案工程为内定工程,已交付使用且无证据证明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最终法院认定二人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不符合犯罪要求

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身份主体,必须具有投标人、招标人的身份。若主体不符合该要求,则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周某某串通投标案中,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不能认定为中标,大坤公司与海斯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招投标结果,双方是合同相对方关系,大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要求。

四、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串通投标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达到这些标准,法院可能判定无罪。如在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刘某甲串通投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单位现代路桥公司三次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其行为不符合立案追诉的情形,法院判决无罪。

五、“补手续型”招投标情况

如果工程已经实际开展,后续单纯为“补充、完善”手续,即便招标人和特定施工者之间有串通,通常也难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因为招投标程序具有特殊性,为完善手续而实施的招投标,实质是交易双方协商或内定的结果,并非真正招投标程序产生的竞争性结果,相应的招标人、投标人不具有实质的合法身份角色,且该行为不会损害招标人利益,反而符合其预期。

六、无证据证明串通行为及损害后果

若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或者无法证明该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判定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