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刘晓庆这次涉税事件的相关报道,都写得比较混乱,但大体上关于刘晓庆的脉络应该是,一家珠宝公司给了刘300多万的代言费,这个代言费是转给其关联公司的。

那我们就说一说,这涉不涉及到偷逃税款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最近,国税总局和部分省局公布的偷税案例中,就有多起这种分拆收入来偷逃税款的情况,说明这是现在主要打击的方向。

怎么来区分是把个人的收入转换成关联公司的,还是本身就是关联公司的收入呢?

其实并不复杂,如果前期的商谈,特别是代言合同之类的文件,本来就是这家公司当时签的。

除了刘本人之外,关联公司还为此付出了成本费用,也进行了正常的核算。收到这笔代言费后,刘本人和公司的员工都按照公司的相关分配制度,进行了正常分配,包括业务人员提成和年度的利润分红等。

而且分配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已经上缴了。如果还是未分配利润,没有进行分配,其实也是可以的。

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的话,那这就是公司的收入并不存在偷税的问题。

如果这300多万的收入本来是刘个人的,前期的谈判和合同签订等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最后才补签了一份公司的合同和开票,这就有问题了。

如果在客户处取得收入时,是通过借款来避免代扣代缴;公司分配的时候,又是通过借款进行的,都没有交税,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朋友们可能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提前做好规划的话,做同样的事就不是偷税。如果事后才把高税率的业务转换成低税率的,有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偷税。

分拆收入,降低税收负担,并非不能操作,而是要规范操作。某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总是认为很多事可以做得形式上合法,他们就不愿意多做一步,让其本身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