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
林业有关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测算法制定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采用参考法制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营造林工程定额编制规范》(DB35/T 1963-2021),结合我县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的实际成本(含作业设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经专家书面评审,确定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按照3330元/亩计算。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 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号)关于其他类别农田(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4000元/亩(6元/平方米)。收费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按该种参考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生产条件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根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和工序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测算所需费用,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等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四、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五、处罚裁量
违法情形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文件自行解除,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施行后,《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杭自然资〔2022〕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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