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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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当事人常常会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实际诉求,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有效的,并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那么,原告诉请合同无效,法院能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合同吗?
最高院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而法院在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系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辩论的权利,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院认为,
沈阳世茂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沈阳世茂公司虽然提交了《情况说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沈阳世茂公司系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情况说明》;且《情况说明》亦无明确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故应当认定案涉诉讼请求并未变更,原审判决判令合同解除,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辩论的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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