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吗
用人单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仅以提前 30 天通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法定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选择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任何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都属于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独自承担失业的损失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失业损失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绝对不能以提前 30 天通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之所以被法律列为禁止解除的范围,是因为这些劳动者要么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要么对用人单位作出了长期贡献,要么面临着较大的就业困难,一旦失业将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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