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不是一场办案人良知与被告人自由的豪赌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会说,在考虑问题或者说在设计辩护策略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去思考,假如我们是负责批捕的办案人员,拿上来的所有的材料,都是之前办案人员交过来的,这个人干了什么坏事,这个人为什么有罪等等一些对于当事人不利的材料,大家想一下,既然要把这个案件报请批准逮捕,那一定是满足了批捕的条件,这里面会有的一定都是说当事人构成犯罪了,我们要求批准逮捕,他有社会危险性等一些信息。如果我是负责批捕的办案人员,看到所有的材料都是对当事人不利的,对他有利材料一点都看不到,现在案件这么多,我们能要求办案人员,把这个案件办的像对待自己家的事,去深挖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可能吗?不可能。为什么?批捕只有7天,现在大量的案件集中在批捕这个阶段,他们既要批捕还要公诉,这么多案件在这,怎么可能对一个跟自己没有关系,也不认识的人的案件,去认真核实有没有其他的从轻情节。从理论上来说,他的确是有客观的义务,但实际上起码到目前为止,我没有遇到过自己去核实这样的办案人员。如果说办案人员看到的都是不利的,是不是意味着大概率是就是要批捕,所以你什么都不干,其实是在赌。对办案人员来说不要紧,这只是一份工作而已,但是对家里面的亲属来说,赌得起吗?赌不起,这样核心的环节去赌办案人员良心发现,太考验人性了。

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在办案人员报捕的第二天,律师马上去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时间节点,为什么?早了人家还没报捕。那我为什么要卡着第一天,因为律师的这份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是要告诉我们负责批捕的办案人员,这个人不符合批捕的条件,他的案件有隐情,他是冤枉的,或者他有什么从轻的情节,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不捕,我们完全可以把他放出来,他不会跑的。心理学上叫做“首因效应”,就是人的对这个事情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是很难改过来的。我们假设当办案人员看到满篇都是这个人为什么是冤枉的,这个人是个什么情况,他先看到的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这个时候再反过来看之前办案机关呈递上来的相关的材料,那它的效果和我先看了办案机关呈递上来的材料,效果是不一样的。很多人跟我说,我第三天去交也来得及,第四天也交来得及,不是这样的,刑事案件我们要争取一个有利的结果非常艰难,每一个细节都要想到,每一个利益都要拿到,我们才有可能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所以一定要卡在第一天去交,让负责批捕的办案人员,能够第一时间看到这个人不应该被批捕的相关材料。

有的律师或者亲属会说,我的当事人或者亲属的确是犯事了,那么我还需要去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吗?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里面能说什么?这里需要注意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这个人是不是构成犯罪了就必须批捕,不是这样的。因为大家会看到《刑事诉讼法》关于批捕的条件,说的很清楚,叫做必须要有社会危害性,什么叫作社会危害性,是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他自己认了这事就是他做的,但是如果他没有社会危害性,能不能论证他不符合批捕的条件,当然可以,我们好多案件都是这么论证出来的,没有问题,为什么?因为按照现在最新的规定,报捕机关在报捕的时候,要提供这个人有社会危害性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那这个时候律师去驳斥我的当事人没有社会危害性,绝大部分的案件是能够论证出来的,除非他是累犯,刚刚出来没多长时间,结果又故意犯罪,再有比如说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可能是考虑不了,其他的情况都是可以考虑的这个点的。如果说律师不了解,家属也不懂,那这个点很容易就错过了。好多案件明明是可以做不起诉的,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接手以后,我说你这个案件如果当时不批捕,我就有99%的可能就给你做到不起诉,不起诉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孩子考大学,考公务员,所有的都不受影响了,所以这个点律师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