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段时间啊,接连和纪委的同志打交道。
有一回一位纪委工作的同志联系我,说你们家事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是如何掌握出轨标准的。我解答完毕后问,你们怎么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对方回答说,因为他们日常工作中会遇到党员干部家属反映某某某生活作风问题的,党员的六大纪律中也是有生活纪律的,所以这也是他们的工作范围。但反映的情况不尽相同,有时候证据确凿,也有时候证据不那么确凿,所以想了解一下家事法官是如何掌握出轨的认定标准的。
这件事过去没多久,又有纪委的同志过来找我。
那是一件离婚纠纷,原告是女方,公务员,被告是男方,在事业单位工作。两个人学历都很高,工作也不错,有一个儿子,还有两套房子。女方说男方和她分居后搬到了婚后购买的另一套房子里,和本单位一位女性一起居住,还生了个孩子。女方的律师还提交了她偷拍的两个人一起推着婴儿车在小区散步的照片,当然照得比较模糊,以及那位女性在朋友圈发的生活照。
我听了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说都什么年代了,还有这么公然违反生活纪律的?我问你们去过被告单位反映过吗?原告说没有,至于原因没说,看样子就是不想去,更愿意走法律渠道解决。
案子到了手里,先送达吧。结果送达很费劲,按照女方提供的男方居住地址邮寄,送达失败,邮递员说对方反馈说不是被告本人;给被告所在的单位送达,结果电话打不通,单位的传达室签收邮件,但又不算送达成功。
我带着助理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单位,结果不让进门,问被告所在部门,说被告下班了,问能不能帮着转交传票,回答说不可以,问单位保卫处我们能不能进单位让被告所在部门帮着接收,保卫处回答没有提前预约闲杂人等不让进单位。
我憋着一肚子气带着助理回了法院,既然保卫处不让直接进,就公对公吧,我让助理直接联系这家单位的办公室,准备约好了再去。估计办公室把这个情况反馈了被告,被告终于主动联系我们同意按时开庭。
庭审前我觉得被告应该会同意离婚。虽然原告举证很不充分,但是我觉得她陈述的事实大体应该是真实的。站在男方角度上,已婚状态和其他异性同居还生了孩子,这要是被组织查实了党纪国法都跑不了啊,这种情况下赶紧离婚才是上策。没想到庭审时被告拒不同意离婚,也不认可分居,更不承认婚内出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下我反而有点纠结,因为双方确实分居不满一年,原告提供的被告出轨的证据也不充分。
庭审后我特意带着助理跑了一趟原告所说的被告和其他异性居住的小区,居委会的同志说那套房子确实住着一家三口,不过登记的姓名是原、被告,而且这家人不怎么露面,他们也没太接触过。居委会的同志带着我去敲门,也没人开门。我想了想,觉得有孩子的话总得上户口吧,又去了一趟派出所,查了查被告及其同居者的户籍以及同户籍人员的信息,都没有孩子的记录。
我又找到原告,说作为民事法官,调查手段有限,也就这样了。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这个案子判决驳回起诉了。
没想到判决驳回后,原告反而下了决心,一边上诉,一边去男方单位反映这件事,于是没多久,男方单位纪检部门的同志找我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相关材料。后来原告律师向我们反馈,说原告向被告单位反映后,被告一被组织谈话,就马上承认了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的事实,离婚案件在二审阶段调解结案了。事情当然不会就这么结束,被告违反生活纪律还涉嫌犯重婚罪,党纪国法在等着他。
不禁想起我的一位也是公职人员的女同学曾说过一句话:对于老公是体制内的女性,党组织就是第一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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