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那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都包括哪些呢?
一、包括的范围
(一)直接成本构成
人员报酬: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挥洒汗水,其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社保费用等劳动报酬,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材料费用:建设工程离不开各类建材,从钢筋、水泥到门窗、管材等,承包人采购这些材料所支出的费用,无疑是工程建设的必要投入,自然被纳入优先受偿范畴 。
机械使用成本:现代化工程施工离不开机械设备,无论是挖掘机、起重机,还是混凝土搅拌机等,其租赁费用或自身损耗折旧费用,都是工程成本的一部分,可优先受偿 。
(二)间接费用考量
管理费:工程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部的日常运营需要开支,像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赁、水电费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费用,这些合理的管理支出,也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
规费与税金: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且与工程建设直接关联,只要有相应完税凭证等证据支持,同样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
(三)特殊款项认定
垫资款: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垫资现象并不罕见。若垫资款明确约定计入工程价款,且承包人能证明该款项已实际用于工程建设,那么这部分垫资款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
停窝工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窝工,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工人窝工期间的工资、设备闲置产生的租赁费用等可优先受偿 。
二、排除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费用都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利息、停返工造成的额外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等,均被排除在外 。
那么,车位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
最高院认为,
首先,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其承建的整个工程,不限于房产或车位。
其次,不动产上同时存在商品房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抵押等多种优先权并不矛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确认,并不构成对该物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只需在权利实现与行使时按各优先权的顺位执行即可。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承包人至关重要,其范围的准确界定及车位问题的妥善处理,关乎承包人的切身利益 。承包人需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到争议解决各环节,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要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面临复杂法律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为工程价款回收保驾护航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