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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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少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将自有资金存入他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进行消费、经营,试图以此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误以为,账户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就无法执行账户内资金。

那么,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消费或经营,可以执行该账户资金吗?

最高院在《顺新公司、薛某某再审案》中明确:

银行账户资金的权属认定,并非仅以账户登记名称为准,需结合账户设立、资金来源、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账户内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的,法院可依法冻结、扣划该资金用于履行生效裁判义务。

一、核心依据:最高法明确账户资金权属认定规则

若账户是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名义设立,且账户内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的经营收入、借款等,实际由被执行人支配使用,应认定被执行人为账户资金的实际权利人。

上述裁判观点打破了“账户登记谁名下,资金就归谁所有”的片面认知,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为申请执行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典型案例:借用账户资金可依法执行

本案中,涉案账户由案外人顺新公司设立,但该账户是依据被执行人春泉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借用专项资金协议书》约定设立,账户内资金除来源于春泉公司向政府的借款外,还有春泉公司的售房款、物业费等经营收入,实际由春泉公司支配使用。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顺新公司仅以账户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其为账户资金权利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认定被执行人春泉公司为该账户资金的实际权利人,法院可依法对该账户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实操要点:申请执行人如何举证维权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消费、经营,需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账户资金,核心证据包括:

一是账户设立相关材料,如借用账户的协议、相关约定文件,证明账户是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名义设立;

二是资金来源凭证,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明账户内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的经营收入、借款等;

三是资金使用凭证,如消费记录、经营支出凭证,证明账户内资金实际由被执行人支配使用,用于其日常消费或经营活动;

四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关联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合作关系证明,佐证借用账户的事实。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程序中,“实质重于形式”是认定账户资金权属的核心原则,也是破解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的关键。申请执行人发现此类规避执行情形,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精准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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