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7月14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发布消息,该局于近日破获一起妨害公务案,刑事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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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凌晨1时,分局反恐特警大队民辅警在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张贴“小黄卡”,随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

盘查过程中,民辅警依法向该男子表明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该男子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防狼喷雾和刀具,对在场辅警进行暴力抵抗,造成一名辅警受伤,随后逃离现场。

事件发生后,分局反恐特警大队联合青江派出所,立即对该男子进行追捕,发现该男子逃至辖区某酒店,随即迅速出动警力,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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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何某对其明知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使用暴力抗拒并逃脱,以及张贴“小黄卡”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分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乐山公安提醒,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公民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和申诉。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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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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