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个体业主伍某的挖机,雇请程某为挖机司机,擅自在广水市某镇挖山修路、毁坏林地,并将所采挖山石料卖给闵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

未修复前:被破坏的林地

经广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核工业地调查院、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采挖现场的方量、品种、价值进行勘测、认定,确认案涉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为802661.2元。

未修复前:被破坏的林地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彭某虽多次口头承诺愿意赔偿全部矿产资源损失、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一直以家庭困难为由未履行。为督促被告人彭某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全部矿产资源损失,广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告知案涉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最后,被告人彭某退赔全部矿产资源损失802661.2元,预缴罚金五万元,修复案涉被毁坏林地,并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交《毁坏林地恢复验收合格报告》。

修复后:已引种补植苗木的林地

鉴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能积极补植复绿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彭某适宜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

修复后:已引种补植苗木的林地

广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266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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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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