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惊魂时刻:收到税务局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报税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无发票直接影响缴税的金额和基数。当下的经营市场,企业和个人对发票的意识逐步提高,对发票的要求也越来越明确。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更多虚开发票的案例。可能某天公司会突然收到税局通知,告知去年甚至多年前某一张上游给的发票被认定为了虚开,要求你带上发票和材料配合调查。上游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作为受票方,可能“无辜躺枪”,也可能是“共犯故意”。

二、如何定性

1,开票方虚开,受票方发票没问题。有的上游企业可能存在真真假假的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是某个时间段开具了虚假发票,也有可能是针对某种品目开具了虚假发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票是正常真实的,对进项抵扣也不会产生影响。

2,开具方构成虚开,受票方取得不合规发票。注意,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同时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但是一般对受票方不会进行罚款。不合规发票可能是因为发票的品目、数量、金额填写有误等情况。

3,开票方构成虚开,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受票方不以偷税论处,不适用滞纳金和罚款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重新找销售方取得合规合法的发票,准予抵扣进项。

4,开票方虚开,受票方构成虚接受。例如受票方在知晓开票方的发票有问题的情况下,还是进行了税额抵扣。或者受票方故意要求或者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游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额。这样的情形不仅面临罚款,还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例说明

案例1:某食品厂从合作了2年的供应商处采购原料,取得了发票并正常付款。1年后供应商被立案调查,牵连该厂已经抵扣的10万元进项税。

处理方式:立即准备采购合同、银行打款流水、物流单据、验收记录材料。争取适用“善意取得”条款(可免罚款但需补税)。

案例2:某医疗器械公司虚构交易,找到商家通过“开票费”的方式取得虚假发票用于抵扣进项使用。由于无法提供真实的交易,合同,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链,最终判定追缴税款+罚款,金额较大面临坐牢风险。

四、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结语:综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业务真实是首要的,其次要保证四流一致的存档。同时要时刻检查合作商家的信用等级等,提高防范意识。不要想着动“歪脑筋”,也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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