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18时04分,邹某(女,33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常宁市城区友谊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某批发店门口路段时遇行人谢某某(小学生,10岁)横过道路,因邹某未确保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与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当事人邹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某无责任。
当事人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提醒各位家长朋友
儿童安全无小事
引导孩子切勿
“飞奔” “鬼探头” 式过马路
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要保护现场
抢救伤者、及时报警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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