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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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经历漫长的庭审程序后,突然意识到还有部分诉求未提出,此时便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
庭审结束后还能增加诉讼请求吗?法院未予审理,是否构成漏审、漏判?
最高院在《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增加诉讼请求,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限,法院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最高院认为,
活动系围绕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开展,诉讼请求为确定诉讼标的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实现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增加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同样的,为了尽快明确或者固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法律也要求当事人不能无限制、无限期地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现代诉讼法律制度贯彻言词辩论主义原则,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需经庭审辩论程序,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裁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该条明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
本案中,一审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当庭放弃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锦贸鑫公司的诉讼处分行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未将该项反诉请求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在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又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另外,相较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锦贸鑫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即使未在本案中予以审理,也不会实质性剥夺锦贸鑫公司有关该项主张的寻求其他救济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都有限制,当事人应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确认诉讼请求,以免陷入被动,也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公正审理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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