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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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这其中可能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引发越权担保纠纷。

那么,如果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法院仍需主动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

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未能提交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关的决议文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足以认定本案中存在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因此,在现有证据无法就相关决议事项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且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某信托公司构成善意的情况下,案涉《抵押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效力,该公司不承担基于有效担保产生的担保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抵押合同》的效力及某信托公司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需主动审查查明。

据此,对某信托公司要求对《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中的160套车位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确定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债务人某建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担保人对担保效力无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公司是否构成越权担保也不违法。法院通过审查,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秩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平衡债权人与公司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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