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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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时常出现这样的场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庭上一致主张合同有效。

那么,施工双方均主张合同有效,法院还要依职权审查认定吗?

最高院在《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即使合同双方都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仍应依职权审查认定。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无论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还是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一旦确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即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即要通过规制招投标行为以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秩序,否则,将导致招投标秩序规则的空设,损害其他不确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案涉合同有效,但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经就案涉工程中标达成一致,并由建投公司提前进场施工,故其后续进行招投标活动仅为履行手续,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规定,案涉中标无效,依据该次中标所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也应无效。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双方均主张合同有效时,法院仍需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这是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举措,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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