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郑氏臻品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广告被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青城市监处罚﹝2025﹞64号)罚没款项25044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广告监督管理,一、发布虚假广告(二)裁量标准“1、罚款【严重】(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三次以上,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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