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实践检视与制度优化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孔琳雪
自2012年小额诉讼程序正式入法十余年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法律诉求与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小额诉讼在基层法院已具备一定实践基础。然而审判实践中,近几年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数量日益增多,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体验感降低,制度设定时所期望达到的缓解办案压力、“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也未完全实现。基于此,探讨如何科学理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构建小额诉讼与再审程序顺畅的衔接机制,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一)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连年攀升。自2020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以来,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再审压力也随之凸显,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2019年至2023年间,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请数量呈现出显著增长趋势。
(二)再审后改判、发回重审率畸高。2021年至2023年,小额诉讼案件再审改判及发回率远高于同期其他民商事案件。由此反映出小额诉讼案件存在再审程序复杂,原审裁判质量不高或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2023年,小额诉讼再审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达到88.3天,相比原审显著增长,这不仅加重当事人诉累,也对司法资源的分配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小额诉讼再审程序的主要问题分析。以“小额诉讼”“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关键词,对近五年(2019年—2023年)案件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尚无直接案例,通过检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获得有效样本5486份,其中中院438例、基层法院5048例,法律文书多以裁定为主(4864例),另有判决(615例)、调解(3例)及通知(4例)。经检索法答网,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提问约270条,涉及小额诉讼再审(56条)、适用标准(52条)等问题。经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抵触情绪浓厚,权益冲突加剧。小额诉讼虽标的额小、案情相对简单,但矛盾易升级,存在诉讼风险。再审申请事由中,“程序违法”最为集中,涵盖“不应适用”、“未获告知”、“上诉权被剥夺”及“不了解该程序”等内容。同时,大多数案件主张实体瑕疵,认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申请人对一审结果不满而转向程序异议。再审程序中,调解结案率极低(0.05%),反映出小额诉讼经过再审等程序,权益冲突加剧,处理难度增加。
二是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程序适用与事实认定失当。从再审情况发现,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举证不充分、调查取证不足等问题,其中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结果明显不当问题突出;程序适用亦显瑕疵,存在强制适用问题。再审改判率高,审判质量有待提升。
三是小额诉讼价值定位与社会认同存在严重偏差。分流效能减损,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简化流程实现案件快速分流,缓解法院办案压力。然而,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申请数量高,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信任基础。“比较优势”褪色,相较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目标定位主要为“一审终审”,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然而,再审申请激增的现象,使得这一“比较优势”逐渐丧失,反而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运行压力。社会认同感降低,小额诉讼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诚信危机,损害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加剧司法权威与社会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小额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解析
(一)程序规则模糊导致标准界定不清。民事案件数量与法官规模之间的矛盾,本质上反映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供给之间的冲突。若单纯以“一刀切”的方式,仅依据诉讼标的额来识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支持。当前,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仍不够成熟,尤其是在适用标准的规定方面,整体表现出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例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一关键标准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另在立审分离模式下,“事实清楚”的认定更为困难。此外,“合意适用”因缺乏明确规则指引,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制度适用中明确的量化标准固然重要,但更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个案性质予以确定。
(二)法官释明义务履行不足。当事人多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等较为陌生,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或法官详细的法律释明,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会特别解释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及其与简易、普通程序的区别。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遭遇挑战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当事人因程序保障措施不足而感受到的不安全感。法官释明义务的不充分会加重这种不安情绪,便可能在当事人中催生一种普遍认知:唯有通过申请审判监督乃至上访途径,方能寻求进一步的公正。这是导致前述小额诉讼程序“功能偏离”的重要原因。
(三)审判模式独立性欠缺。由于小额诉讼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裁判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几乎无差别,在审判模式上也多依附于简易程序,难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便捷性。此外,小额诉讼程序缩短的审限反而增加了法官的办案压力,“简案快审”在实践中往往被简单理解为时间上的压缩,而非通过内部程序优化为当事人诉权提供充分保障。部分法院仍未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法庭或团队对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导致小额诉讼案件被混杂于其他案件中随机分配至各法官处理,既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荷又难以保证案件质量。
(四)再审救济机制与程序目标不适配。立法赋予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烦琐、耗时较长,具有高门槛和低成功率的特点,与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诉讼效率极不适配,严重违背了其程序设置的初衷。再审救济不畅的直接后果可能是部分当事人在认识到救济程序的复杂性与耗时性后,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考量,选择放弃救济或转而通过信访等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种现象加剧了公正与效率的紧张关系,形成事实上“双失”的局面。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多层次案件筛选机制。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质量,降低其再审数量,可构建“三层三向”筛选方法,科学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整体上,构建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按照案件审理流程进行多层次筛选。通过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具体审理三个层次过滤析出法定适用、可合意适用以及不适合的小额案件,将其分别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处理。核心层面,注意识别“小案”的三维向度。一是基准向度,通过反向考量裁判难度与社会影响评估案件基本事实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边界;二是主要向度,确定标的、案由、当事人、证据四个识别要素;三是辅助向度,强调多层次筛选的差异化需求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筛选方式和方法。
(二)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与程序透明度。囿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及法律知识水平,法官释明应进一步探究其真实意愿,不能仅形式化地根据当事人回复作出判断。此时,法官释明的内容,就从程序性事项转化为对案件处理相应法律风险的评估披露以及相应效力下的法律规范。以释明启动审理,实施方式可通过制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南,将权利义务告知纳入审理必经程序,包括对程序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等的详细释明,设置告知确认环节,并通过相关笔录予以固定。法官在处理小额诉讼程序异议时,应深入审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性,回应异议时,可采取灵活且正式的“决定”形式,但必须辅以充分的释法说理,尤其当异议不成立时,需明确阐述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接受度。
(三)优化再审救济机制。鉴于小额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其再审程序理应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其独立的适用规则,通过纵向审级职能与横向部门职能的重新分配,探索小额诉讼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适度合一的诉讼体系,重点以效率、纠错为主。首先,应当明确小额诉讼再审的管辖规则和功能定位。本着纠纷化解于基层的原则及小额诉讼追求效率的制度初衷,立法应明确小额诉讼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以填补现有空白。再审并非诉讼常态,在小额诉讼中更应把握再审的正当性角度。对小额诉讼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在坚持“制约与纠错”原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制约功能旨在通过初步筛选机制,有效过滤非必要再审案件,可通过替代性高效解纷机制有效解决的,如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再审纠纷调解团队,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再审作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唯一救济途径,纠错功能需被充分激活,审查应更具指向性和实体性,根本目的在于判断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也为后续审理减负。再者,应当重构再审流程与部门职责。在横向上进行整合,创设小额诉讼一站式再审机制,由统一部门进行审查与审理,通过增加实质审查的对抗性,避免程序空转。在纵向上进行深化,可在信访部门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申诉审查团队,确保再审案件处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后语
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旨在双轨并行地确保公正与效率,降低再审案件增量,其关键在于法官的专业深耕、与当事人的高效沟通,以及法院内部司法责任制的坚实支撑。本文旨在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促进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激励法官以更饱满的为民情怀、更强的司法责任感,确保每一小案皆沐浴于公正与高效的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实践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刊登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因编发需要,内容、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