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
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金鑫;
2. 四季青派出所所长俞俊(警号:015246);
3. 四季青派出所副所长闵杭(警号:114750);
4. 四季青派出所直接办案警官潘川豪(警号:119010)、郑荣华(警号:116520)。
控告请求:
1. 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对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金鑫、四季青派出所所长俞俊、副所长闵杭、办案警官潘小豪、郑荣华涉嫌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立案调查;
2. 依法撤销四季青派出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他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方海华、何哲渊涉嫌的诈骗、合同诈骗、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等刑事犯罪;
3. 对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及四季青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员包庇犯罪、伪造证据、威胁控告人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4. 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上述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审查,并公开处理结果。
一、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1. 事实经过:
- 2023年6月,控告人向四季青派出所报案方海华、何哲渊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并提供篡改合同、伪造法律文书、虚假发票等证据(详见证据清单)。办案警官潘小豪、郑荣华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未制作报案笔录,亦未出具《受案回执》。
- 2023年11月,控告人通过信访途径申诉后,四季青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及复核均维持原决定。
- 2024年12月,控告人发现方海华在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中编造虚假事实(如捏造控告人“敲诈勒索”),四季青派出所明知笔录系伪造,仍以该笔录作为不予立案依据,涉嫌故意包庇。
- 2025年1月,控告人向上级部门信访后,四季青派出所所长俞俊、副所长闵杭威胁控告人“涉嫌妨碍公务,将依法拘留”,阻挠其合法维权。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二)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
1. 事实经过:
- 四季青派出所明知何哲渊系刑满释放人员(刑事判决书编号:(2019)浙0106刑初578号),且方海华作为温州市人大代表,与公安机关存在利益关联,却拒绝调查其违法犯罪行为。
- 办案警官潘小豪、郑荣华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如方海华与何哲渊的通讯记录、律所账户流水),故意忽略控告人提供的伪造合同、篡改签名等书证及证人证言,掩盖犯罪事实。
- 所长俞俊、副所长闵杭授意办案人员将伪造的询问笔录作为案件处理依据,严重干扰司法公正。
2. 法律依据:
- 《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证据清单
1. 书证:
- 四季青派出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复议、复核决定书;
- 温州市龙湾公安分局笔录中嫌疑人编造的谎言(证明上城公安分局的笔录也是嫌疑人编造的谎言)
- 控告人提交的篡改合同、伪造法律文书、虚假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2. 电子证据:
- 控告人打110求助,因四季青派出所要对我拘留(证明四季青派出所对控告人威胁报复)
- 方海华、何哲渊涉案的银行转账记录、虚假发票编号(6230399991036492755)。
三、法律诉求
1.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请求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指定其他分局对方海华、何哲渊立案侦查,并查封涉案律所账目、公章;
2. 依据《监察法》第11条,请求中央纪检监察部门对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及四季青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追究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3. 依法追缴被控告人非法所得35000元,赔偿控告人医疗美容损失70万元。
此 致
公安部
浙江省公安厅
杭州市公安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马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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