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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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品促销员,他们是否和超市构成劳动关系,其社保应当由谁缴纳,工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本文借助陕西高院典型案例为您进行简要解析。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某超市设有品牌粮油促销点,并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促销员需上报超市并经超市培训后方可上岗,促销员需着超市员工制服,佩戴超市统一定制的员工工牌。粮油商贸公司负责雇佣促销员并承担促销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大聪明2021年10月被派至超市从事品牌粮油促销工作,经超市培训确认合格后,超市给大聪明发放了工服、工牌。大聪明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单显示,大聪明工资由粮油商贸公司发放,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为粮油商贸公司。2022年2月某日,大聪明在超市搬运货品时被一箱食用油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大聪明向超市提出补偿问题,超市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大聪明的要求。大聪明随即将超市和粮油商贸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大聪明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大聪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粮油商贸公司与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对粮油商贸公司向超市派驻促销人员,以及促销员的日常管理、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超市对大聪明在岗前培训、外在形象等方面的管理权来自于粮油商贸公司的委托,大聪明的劳动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其工资发放和社保办理均由粮油商贸公司承担。大聪明在超市的促销工作亦由粮油商贸公司安排,用人单位应系粮油商贸公司。超市仅为大聪明的工作场所,与大聪明不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三、律师分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商品促销员和超市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提供的劳动服务也属于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但超市商品促销员若由商品供货方招聘并派至超市工作,工资、社会保险由商品供货方负责。虽然现实中超市对促销员进行了培训及日常管理,并向促销员制发工牌、工作服等外部识别性物品,但这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超市统一有序的运营秩序,与促销人员并非具有紧密的人员隶属支配关系,故应当认定商品促销员和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如果商品促销员系超市自行招聘,并由超市发放工资,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则可能被认定为同超市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故建议用人单位(超市)明确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促销员的用工关系明确,避免对促销员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支付工资,以防止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促销员)也应当了解自己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是谁,留存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