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六一”,原本是孩子们快乐的节日,但有些孩子却因为家庭暴力离开了这个世界,让人无限惋惜和无比愤怒。都说“虎毒不食子”,为何有些做父母的人对亲生骨肉下起手来,就像是不共戴天的仇敌?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将近十年,为了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宣传教育、调解化解、投诉求助、报案救助、矫治惩处等。特别是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及时”报案,说明这种报案是强制性的,有关机构必须执行。
在实际生活中,这项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在于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思想,“棍棒底下出孝子”,“中国式家教”似乎普遍带有一点暴力色彩,让人很难区分“家庭教育”和“家庭暴力”。有些顽劣的孩子,苦口婆心的说教很难起作用,“揍一顿”似乎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每个有孩子的家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使警察介入,可能也会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无法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基于这样的认知,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很难做到主动、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也只是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往往是不了了之。所以,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出“事前预防”的作用。
“撤销监护权”是事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的手段,但落实起来也面临着重重困难:首先,虽然《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居委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实践中这些部门常因“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少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其次,即使这些部门提出了申请,遭受家暴的孩子后续托管场所、监护责任,也会给相关部门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最后,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收集困难,“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很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达成和解”,导致申请被驳回。
《反家暴法》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走出困境,真正成为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刚性法律?
首先,加大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影视、文艺作品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对此有更多的了解,推动传统观念的变革;
其次,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隐瞒不报的渎职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再次,发挥社区职能和社工作用,与民政部门、公益机构、学校等开展合作,购买社会服务,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托管机构,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脱离暴力环境,疗愈心灵创伤;
最后,加大对实施家暴者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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