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容分别于2024年10月3日、6日晚上,携带钳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潮州市潮安区多地流窜作案,以破坏箱锁的方式,盗走“某发展基金会”放置在路边的多个衣物回收箱内的旧衣物合计900千克,销赃获利900元。后于2024年10月20日晚,再次盗走旧衣物合计515千克(价值人民币345.05元),案发后,陈某容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分析
本案陈某容盗窃衣物回收箱内的旧衣物,合计价值1245.05元,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盗窃普通物资/财物3000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1500元,但陈某容因于2024年10月3日、6日,2024年10月20日盗窃三次,符合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标准,构成盗窃罪,根据福建省的量刑标准,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潮安区人民法院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结合相应量刑情节最终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综合现有信息分析,本案的量刑情节与本案的盗窃对象有关,本案的盗窃对象,属于《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扶贫的款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可见,本案盗窃对象是影响陈某容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本案的罚金是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的。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九)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3000元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或者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 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四、案例分享
林某强、张某明盗窃罪
2019年5、6月间,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经预谋后驾驶闽A×××××皮卡车,多次利用到乡镇等地从事废旧衣服回收之际,盗走被害单位Y助困公益协会放置于X县城关部分地方、A镇、B镇、C镇、D镇等地的废旧衣物回收箱内群众捐赠的废旧衣物。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将盗得的部分废旧衣物出售后,剩余1.3吨废旧衣物藏匿放于X县C镇S村后歧井12号房屋内。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3吨废旧衣物价值人民币1560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X县抓获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主动将盗窃所得1.3吨衣物归还被害单位Y助困公益协会,其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扶贫款物,数额达人民币1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强、张某明案发后已退还部分赃物,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均可酌予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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