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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第三方会务机构,乃至街道和居委会,不知道是因为不够专业,还是另有隐情,总是喜欢把可以快的也放慢,好似一切本着低效才放心、才踏实,究竟为啥,笔者傻傻也不明白呀。

比如,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例,今年四月份一个小区的业委会成员辞职,导致业委会只有五名委员,没有候补委员了。所以业委会决定发起增补候补委员的增补,候选人报名后,5月12日开始公示,决定公示15天,则5月27日公示期满。

接下来,最早什么时候发布业主大会开会公告,业主大会公告应该提前多少天发布,会务机构和业委会之间吵翻了。

会务机构认定这个是定期业主大会,开会的公告应该开会前15天发出,然后才能开始业主大会的投票。而反方则认为,这个属于临时业主大会,只需要业主大会前公告满7天即可。

当地物业管理条例临时业主大会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

这个会务机构,好似也表达了这是当地通行做法,还有暗示这有点官方意思的意思。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谁对谁错,请懂点的各位大神来投票:

1、本案增补候补委员,是不是临时业主大会?

2、本案最早哪天可以发布业主大会公告?

3、本案最早哪天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草根谈

定期业主大会通常就是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每年要召开的那次,此外的,应该都谈不上定期业主大会。

如果增补委员都算定期业主大会,那这个城市住建是多么笃定,心里早知道:每个小区每个业委会每年都会缺人。所以设槛预定了这个必须属于定期业主大会。若这样,有人计算过业主的心理阴影面积吗?

只能惊呼:这真的是太了解委会了,知道业委会快嗝屁了,还要再加点难度,再拖七天不成?细思极恐呀!

虽只是七天之争,但往往一天之差,就足以让业委会被宣告解散。

真理不立,歪理当道,所以必须发文,向全国懂行的人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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