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四川成都27岁女子小雅在自家门口被同小区居民梁某某捅伤致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日,记者从死者母亲王女士处获悉,小雅被害一案有了新进展,将于5月27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24年6月9日下午,独自在家的小雅被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捅伤致死。事发前,梁某某曾在小雅家门口做出咳嗽、吐痰等怪异行为。王女士介绍,自己当天出门时已发现此情况,也上前询问梁某某,并将梁某某的异常行为告知了小区物业和在家的小雅。后续保安赶到现场,小雅也打开门询问梁某某为何有此行为,随后二人发生争吵,过程中梁某某用刀具将小雅捅伤致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事发当天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小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乾到场劝离梁某某时,小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小雅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小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小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小雅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小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经鉴定,被害人小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检方的起诉书还提到,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早在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根据现场人员报案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这是否意味着梁某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精神病人什么情况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精神病人犯罪需分情况考虑,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虽然此类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二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类精神病人在病情缓解期,具备与常人无异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类精神病人处于一种特殊状态,他们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能力有所减弱。

司法实践中,判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易事。首先,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这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过程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精神病人的病史、症状表现、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等。其次,在判断时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作案动机、行为过程等。

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