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他们作为放贷人,明显具备‘套路贷’特征,本应移送警方侦查处理,可‘打非办’一纸公函,竟让他们赢了官司,还让我们还钱!”作为被告(借贷人)的陈先生和妻子谢女士满心愤懑,百思不得其解。
2024年6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彭某起诉被告陈先生和谢女士,要求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5年间产生的32.34万元利息。彭某表示,2017年11月20日,陈先生夫妻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8.34‰,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陈先生夫妻因无力偿还,申请续借6个月,并重新签订《借条》,约定月利率1.25%,逾期月利率3%。此外,陈先生还以名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但到期后二人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夫妻辩称,彭某等职业放贷人以侵占房屋为目的,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的方式发起虚假诉讼,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他们还认为这属于“套路贷”,请求法院对彭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彭某虽支付了60万元,但陈先生当天就支付了4.1万余元利息,因此实际借款金额为55.8万余元。经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陈先生夫妻尚欠本金53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2024年9月29日,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夫妻偿还该本金和利息,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后续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提及了一份2020年5月13日“长沙市雨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打非办’)”给长沙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函件。函件称,湖南金米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该区2018年度提前化解的网络借贷平台。2018年6月,因未纳入专项整治名单,该公司被多部门联合约谈,要求停止新标的发放,完成市场出清并关闭平台。2019年6月4日,金米巴公司完成市场出清15088万元,其中3883万元由公司垫付。对于恶意不还款的客户,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借贷平台上的标的均为房产抵押借贷,虽存在诸多问题,但未发现非法催收和“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公司主要通过彭某、郭某某和廖某3人进行交易,这3人的借贷纠纷诉讼主体实质是公司,其垫付资金的合法利益需法律保护。因此,函件建议在涉及此3人的借贷纠纷诉讼中,不将其列为职业放贷人。
雨花区法院判决书指出,陈先生夫妻主张彭某系职业放贷人、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符合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的情形,彭某与他们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
“这份函件难道不是在为彭某等人违规‘撑腰’吗?”陈先生一方气愤不已。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判决,已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长沙市雨花区金融事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打非办”是临时性议事机构,已于2024年9月撤销。当初发函的背景是2016年前后整治互联网金融平台,2018年排查发现金米巴公司无资质,监管部门牵头联合检查并取缔。公司清除1.5亿元标的后,仍有3800多万元无法清除,便提前垫付。为防止后期出现借贷纠纷,才发了这份函件。该函件针对的是2018年6月之前的借贷关系,只是法院判决的补充说明,并非根本依据。而且金米巴公司赚取的中介费已被妥善处理,彭某等3人是公司员工,并非所谓的“站台”行为。
二、案件评析
(一)“职业放贷人”概念的界定与发展
“职业放贷人”这一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2018年中国司法规范性文件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首次明确提及“职业放贷人”。该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将“以借贷为业”的主体(即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定性为无效,并纳入规制范围。
同时,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对“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重点审查,为后续各地制定“职业放贷人”具体认定标准(如放贷次数、利率、资金来源等)提供了依据。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3条进一步明确:“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强调其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此后,多地法院如浙江、江苏等地也出台文件,细化了认定标准,如浙江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作为法律概念,其核心目的是打击未经许可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虽然此前的相关规定未直接使用该术语,但已为后续规制奠定了基础。
本案发生2016年之前,还根本没有“职业放贷人”概念。
(二)湖南金米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良性退出的典范
湖南金米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面对监管要求时,做到了良性退出,主动承担维稳职责,代垫了借款人拖欠的款项,没有给社会造成混乱。其清退工作也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堪称良心平台。
(三)理性看待“打非办”的函件
“打非办”出具的函件只是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传递的是正能量。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参考行政机构的意见,但最终仍需依法独立裁判,不能简单地将函件视为“站台”行为。
(四)诚信为本,莫当“老赖”
陈先生夫妻多年不还款,甚至企图将贷款人送进监狱,这种行为实在过分。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石,借款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切莫成为失信的“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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