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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妹与被执行人陶增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增兴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524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279,65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马国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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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陶增兴,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西路10号,身份证号码:31010419560107****。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793,联系人:孟婷婷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园与被执行人邵荣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沪0112民初14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邵荣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立园借款本金1,061,391.64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61,391.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邵荣夫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李立园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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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邵荣夫,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华东村邵家227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630519****。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8%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8%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7年1月22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23,联系人:陈声雷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478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郭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二、被告郭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郭跃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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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郭跃华,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浬浦镇小兼溪村兆子畈20号,身份证号码:3306251960011****。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2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61,联系人:董莉平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卫成与被执行人王东洲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洲未能履行(2021)沪0112民特62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东洲应支付3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顾卫成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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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东洲,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村王庄11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660902****。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8%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8%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11,联系人:解建伟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宝英与被执行人薛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成宇未能履行(2024)沪0112民初45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成宇应履行金额为返还肖宝英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并偿付肖宝英律师费损失20,000元、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1,71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7,290.19元。经申请执行人肖宝英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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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薛成宇,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三路288弄97号3-4层,身份证号码:37061319781026****。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8年2月2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12,联系人:张桐珲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06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富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冠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冠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24)沪0112民初508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上海冠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富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15,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31元、财产保全费1,597元。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富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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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上海冠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N159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洋,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1205****。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8%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8%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13,联系人:顾艳阳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泽宝与被执行人孙玉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玉亭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玉亭应履行金额1,596,518.3元。经申请执行人时泽宝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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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孙玉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卫星村王巷2号,身份证号码:31022919830114****。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7日至2027年2月26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61,联系人:陈杰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轩坤与被执行人余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珊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179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珊应支付人民币47,830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张轩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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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余珊,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观塘巷9号2室,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1018****。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6%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6%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2月26日至 2027年2月25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61,联系人:陈杰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09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孜胜实业有限公司、温大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孜胜实业有限公司、温大雄未履行(2022)沪0112民初367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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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温大雄,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柏洋乡黄土丘村后洋11号。

被执行人:上海孜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凡知晓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经法院核实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给申请执行人的,悬赏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支付。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1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81,联系人:汤岚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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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1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彦姝与被执行人栾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栾俊杰未能履行(2025)沪0112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栾俊杰应履行208,000元及以2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为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经申请执行人尹彦姝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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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栾俊杰,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大街1199号湖光金色9栋楼2单元501,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10150****。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8%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8%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13,联系人:顾艳阳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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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1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霖与被执行人詹叶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詹叶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学霖50万元。因被执行人詹叶华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董学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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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詹叶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580弄6号1104室,身份证号码:35072219870411****。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有关人员提供了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真实有效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执行到位款项的20%支付赏金;

二、虽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但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并最终对被执行人成功实施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或因此促使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承诺支付人民币20,000元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23,联系人:陈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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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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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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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方佳璐

审核:王婷婷 石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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