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当下,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镇,户籍性质也随之改变。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备受关注。

那么,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还能享有宅基地权益吗?能对旧房拆除后翻建吗?

最高院在《陆小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案》中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性权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籍人员即使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若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其宅基地使用权也将被收回。

最高院认为,

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2001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

2000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2007年1月,陆秀益去世。

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性权利,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丧失。即使持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也将被收回。因此,城镇户籍人员无权要求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获得相关补偿。

从当前政策来看,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但从当前政策来看,无论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还是在新分配宅基地上建设,仍须具备农村村民资格,因城镇户籍子女不具备翻新、重建宅基地上房屋的基本条件。一旦翻建、重建或者房屋年久失修倒塌的,也会因为原房屋灭失,城镇子女通过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能随地上的房屋灭失而消灭。

因为城镇子女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周军律师提醒,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若想长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对原老房维修加固,确保房屋长期存在。一旦房屋灭失或拆除,很可能因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资格而无法建造,进而永远失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