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儿,我的卡限额了,把你的银行卡借我用一下,收一笔钱,我给你10%的手续费。”
“兄弟,把你的微信账号借我用一下,明天就还给你啦,我给你1000元。”
真有这么多不劳而获的“好事”吗?
你是这个“幸运儿”吗?
当有人向你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并承诺给你手续费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一旦成为电诈“工具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后果严重,教训深刻。
近日,昆明高新公安分局东中环路派出所接到市民郑某报警称:其接到一“客服”电话称要其关闭“某短视频平台会员”功能,否则将划扣888元的会员费。郑某平时也经常刷短视频,于是信以为真,在对方的电话指引下,郑某分别下载了中国农业银行、云南农村信用社2个手机网银APP。随后在“客服”的指引下进行注册,输入了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并进行了人脸识别认证。验证通过后,“客服”告诉郑某会员取消认证成功了,让其不用担心,随后挂断了电话。过了3分钟,郑某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其银行卡里的200000元被转走了。意识到被骗后,郑某立即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高新分局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专人对涉诈账户开展紧急止付冻结工作。同时抽调刑侦大队、东中环路派出所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不懈努力,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尚有190020元资金未被骗子转移,民警随即追查资金流向,并对“一级卡主”闫某采取网上追逃工作。
刑侦大队、东中环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不懈努力,协调各级反诈中心帮助,联动河南警方和多家银行,终于将郑某被骗的190020元成功冻结止付,现已按照程序报批开展返款工作。同时,对“一级卡主”闫某进行法律宣教后,闫某主动归还了剩余的9980元被骗资金。
据了解,闫某有贷款需求,经过诈骗分子的指引,在明知对方进行诈骗操作的情况下,依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忙收取被害人资金。最后,闫某因涉嫌帮信犯罪被高新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太感谢你们了,这么快就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了,高新公安太厉害了,我以后一定注意,不轻易相信陌生人。”郑某拿到钱后对办案民警连声致谢,并给予满意评价。
普法小课堂: “帮信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昆明高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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