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什么怪事都有......
桂林中院消息,在知识经济浪潮下,各类职业培训、能力提升课程层出不穷,尤其在考公、考研等热门领域,一些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以“名师授课”“定制服务”等宣传词吸引学员,实际服务却大打折扣,导致纠纷频发。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日,黄女士花费6800元报名参加了某培训机构开设的“政务能力菁英培养班”5天5晚课程,课程时间为4月14日—4月19日。
开课后,由于授课教师临时更换、课程排期与住宿管理混乱等问题,培训情况与网上宣传严重不符,于是黄女士在4月18日向培训机构提出退班退费请求,但遭拒绝。
4月19日,黄女士未参加课程学习。黄女士认为培训机构未按照事前约定履行义务,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9072元并退还未上课课酬1360元(6800元÷5天×1天)。
培训机构辩称,自身已积极履行了提供培训服务的义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成。一方面,培训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无须支付违约金。黄女士所选报班次明确标注为“不退费”班次,而且课程设有半天试听环节,黄女士试听后并未申请办理退费,即默认为培训约定继续履行。
另一方面,对于黄女士要求退还未上课课酬的诉讼请求表示不认可。双方达成的培训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而黄女士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未按时参加培训课程的违约过失,故不得要求退费。
法院判决
黄女士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培训机构向黄女士提供培训服务,双方依法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合同中的“不退费”条款系格式条款,明显排除了黄女士作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黄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相应培训费用。
综合考虑在课程约定期间内,培训机构已上课程、未如期排课、安排住宿、按照约定老师授课等因素,黄女士主张培训机构退还其1360元(6800元÷5天×1天)未上课课酬,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未约定违约金,黄女士主张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黄女士教育培训费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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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桂林中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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