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画外音:最近办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侦查机关委托上海一家很牛(据说)的鉴定机构,做了一份伤情和受伤因果关系和伤害程度的鉴定意见。
这家很牛的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挺有意思——
“六、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某被人殴打受伤,如经查证,某某在本次外伤后至其2024年11月11日复查头部MRI发现硬脑膜下出血前3周,其头部无再次外伤史,则本次外伤与其硬脑膜下出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起主要作用,其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看到这个,作为专办刑案多年的我特别诧异,因为是第一次见到敢如此鉴定的鉴定机构。
或许,是我孤陋寡闻了,这次确实让洒家见多识广了。
一问:这种鉴定意见,是否属于结论不确定,或者附条件的鉴定意见?
答:这份鉴定意见,属于附条件的鉴定意见。
它以 “如经查证,在本次外伤后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复查头部 MRI 发现硬脑膜下出血前 3 周,其头部无再次外伤史” 为条件 ,只有满足该条件,才得出 “本次外伤与其硬脑膜下出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起主要作用,其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的结论 。
明显属于附条件,只有经查证条件具备,该鉴定意见方才成立。
二问:附条件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答:在刑事案件中,附条件的鉴定意见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定案依据需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要求是真实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合法性要求取得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
附条件的鉴定意见,因结论依赖特定条件,不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中“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不确定或附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上述第9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这类鉴定意见也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附条件的鉴定意见,无法满足“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这一条件,也可能使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所以一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问:附条件鉴定意见,有没有作为定案依据可能?
答:一般情况下,附条件鉴定意见,是不允许作为定案依据的。
不过,如果后续条件得以满足或经进一步补充侦查、调查核实,使该鉴定意见的条件消除,结论明确且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有可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问:上述案件中的附条件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绝无可能。
按照鉴定意见描述,该意见成立的前提是“在本次外伤后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复查头部 MRI 发现硬脑膜下出血前 3 周”这段时间内“其头部无再次外伤史”,而且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
该条件基本上就没有成立的可能,完全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为除非被鉴定人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处于一个完全透明的被监控状态,还必须是二十四小时无死角不间断的监控。
试问,如何才能做到?
根本,就不可能做到!……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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