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关于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用,相信大家应该不算陌生。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同时符合五大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重组资产比例符合规定、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及确保权益和经营的连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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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如果全部用股权支付(即股权支付比例为100%),受让方取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以重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相当于计税基础平移。
但是,在重组实务中,除了股权支付外,还可能同时存在非股权支付(以下简称双支付),那么,在双支付存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呢?根据规定,企业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仅限于股权支付部分,即重组业务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给出了非股权支付对应部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公式: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但是,实务中,不少朋友对上述公式不是很理解,导致在计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容易产生误解。笔者根据自身理解,针对存在双支付的重组业务中,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何准确计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提供一个新思路,案例分析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收购其持有的A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以其持有的B公司100%的股权和1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日, A公司60%的股权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B公司100%股权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900万元。假定上述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上述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100%=900÷1000×100%=90%(>85%),同时股权收购比例大于50%(6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假定同时还符合其他条件,在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双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该如何计算呢?
针对存在双支付且同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可以采取“分拆”的方式计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如下:
1.分拆思路
在双支付重组中,相当于用股权支付收购部分标的资产,非股权支付收购剩余资产,分别计算收购部分资产的计税基础,最后合并计算收购后标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2.计算分拆比例
这里的分拆比例,实际上就是股权支付比例,比如:案例中,股权支付比例为90%,相当于用股权支付收购标的股权(A公司60%的股权)的90%,非股权支付收购标的股权的10%。
3.分别计算计税基础
(1)股权支付部分
如前文所述,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股权支付部分相当于计税基础平移。案例中,A公司60%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其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计税基础为200×90%=180万元。
(2)非股权支付部分
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案例中,A公司6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其10%部分为100万元。因此,其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4.合并计税基础
双支付情况下,合并计税基础=180+100=280万元。
为验证分拆思路的正确性,按照政策规定的方法计算结果如下:
(1)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200)×(100÷1000)=800×(100÷1000)=80万元
(2)计算计税基础
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部分转让所得=200+80=280万元
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其结果完全一致,证明了分拆方法的正确性。
因此,存在双支付情形下的重组业务,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确定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除了按照政策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以为,也可以参照笔者提出的分拆思路进行计算。
实务中,笔者建议:哪种方法能更好的理解政策及重组业务,哪种方法用着更顺手,就可以采用哪种方法,因为最终结果一致。就笔者提出新思路,如果大家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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