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227.20mg/100ml,抗拒执法,如何处罚?

案例: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84刑初115号

血液酒精含量:227.20mg/100ml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强行闯卡逃避检查

刑期: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时间:2025.02.04

裁判日期:2025.04.16

公诉机关指控: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冀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乐市××路××道桥西头时强行闯卡,强行通过阻胎器具后被新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7.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强行闯卡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