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17日讯(记者 郭一鹏) 上午时分,一辆小型轿车在广东佛山街头突然失控,与人行横道安全岛绿化带路基发生猛烈碰撞。事发后,一名男子弃车步行离开现场,可他没想到的是,车辆系统在发生事故后已自动报警。交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过追赶后将其抓获。车辆触发自动报警,该男子此举还能算作是逃逸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因发生事故且逃逸,不宜适用缓刑,目前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1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刑事判决书上可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6年5月5日09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行驶,到了一处路口左转弯往桥西路方向行驶时,车辆失控与人行横道安全岛绿化带路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系统自动报警。黄某弃车步行离开现场,后被追赶的交警抓获。经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已赔偿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鉴定,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l00ml。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十日,不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黄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黄某是初犯、偶犯;黄某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等,请求法院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该量刑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事实上,车辆系统自动报警,不能抵消驾驶人弃车逃离构成逃逸的法律认定。逃逸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客观实施逃离现场行为。黄某醉酒驾车肇事后,自行步行离开现场,逃避醉驾查处的主观意图明确,逃逸行为在其离开瞬间已经完成。车辆碰撞触发自动报警属于独立技术事件,并非黄某主动报警,不能视作其主动承担责任。正因发生事故后存在逃逸情节,法院没有采纳缓刑辩护意见。该案警示,车载自动报警是辅助救援与取证功能,不能代替驾驶人的法定责任。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留在现场主动报案,切勿心存侥幸逃离。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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