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定性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人身。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本罪的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交易相对方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相对方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罪比较,犯罪的前提条件不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抢劫罪无须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的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二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胁迫内容,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其强度要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出租车驾驶员与乘客即被害人之间,建立了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交易关系,也因为存在这种关系才相遇在一起。出租车驾驶员从事营运业务过程中,即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从乘客身上搜取钱财。从表象上看,出租车驾驶员使用的这些手段与抢劫无异。但是,出租车驾驶员实施的暴力和威胁行为,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结合出租车驾驶员使用证照真实、齐全的车辆作案,作案后将乘客送抵目的地,到目的地后给乘客退还一部分钱财等情节分析,出租车驾驶员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要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因此,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而是强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