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经过侦查和调查取证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决定:(1)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2)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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