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行为人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又持凶器行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还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使广大旅客对乘火车旅行产生极大的不安全感,行为本身足以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如果要求以成立盗窃罪作为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则由于盗窃罪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本案没有盗窃到具体财物,盗窃数额无法确定,对抓捕人的伤害也没有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那么本案就难以按照犯罪处理。这显然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的,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没有违背抢劫加重犯的构成理论,也没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同时,由于公共交通工具是绝大多数公民的主要出行方式,也是国家鼓励的出行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仅使公民对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产生极大的不安全感,还易引起社会的恐慌心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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