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金融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各种不同的理财方式,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或者抗风险的能力,有的人选择炒股,也有的人选择购买基金,还有的人选择储蓄

更有甚者购买保险,保险种类很多,有的是财产保险,有的是人身保险,还有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但不管是哪种,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当尽但谨慎注意的义务,结合自己能力量力而行!而近日发生了一件事情令人大跌眼镜!

一、事件概述

据《江西民生广播》报道,老人(以杭州市民陆奶奶为例)在2014年给当时7岁的孙女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当时业务员承诺从现在交费到18岁就可以连本带利取出来。

然而,在2025年3月,眼看着孙女要年满18周岁,老人却发现合同内容和自己的理解完全两回事,合同上写着保险期限至终身止,且要等到60岁才能全额取出。陆奶奶累计缴费共计约10万元,如果要提前取出保险公司只能退7万元!且不付任何利息!

二、问题原因

销售误导: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为了促成交易,对保险产品的领取时间、收益等进行了不实的承诺或夸大宣传。业务员可能未充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导致老人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

合同理解不足:老人在购买保险时,可能过于信任业务员,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老人可能对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缺乏足够的了解。

三、解决方案

老人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老人存在误解或业务员存在误导行为,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调整合同条款。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起诉方式解决问题!

四、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尽到明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没有,该条款对于投保人不生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其离职了,就逃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如确实存在欺诈,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还还投保费用!

五、消费者启示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细节。对不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应及时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并确认。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业务员的销售承诺、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