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建材纠纷看举证责任分配
一、案件回顾:涂改条款引发的千万争议
2023年,某建材供应商(甲公司)向建筑公司(乙公司)追讨1280万元货款时,遭遇戏剧性反转。乙公司当庭指出:甲公司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结算人签字栏”原为“王某”,却被涂改为“李某”,并声称这是甲公司事后篡改,意图绕过内部审批流程。
但蹊跷的是,乙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原件,仅辩称“原件遗失”。甲公司则提供关键证据:
合同第7条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且每页均加盖骑缝章;
李某签字的28份结算单、送货单均与涂改后姓名一致;
乙公司财务人员曾多次向李某确认货款金额的邮件记录。
乙公司坚持主张:“涂改系单方行为,结算应由王某负责”,却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说法。
二、裁判结果:拒交原件的法律后果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原件,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私文书证真实性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乙公司质疑涂改却未提交己方合同原件,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交易习惯印证:李某长期作为对接人签署结算文件,乙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印证涂改内容符合双方实际履行模式;
证据链完整性:甲公司提供的履约证据形成闭环,而乙公司“原件遗失”的辩解缺乏合理性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驳回其涂改无效的主张。
三、俞强律师法律分析:涂改争议的攻防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瑕疵书证的证明力认定。结合本案,需关注三大法律逻辑:
(一)涂改效力的“双重推定”规则
- 形式推定:若涂改处无签章确认,根据《民法典》第544条,单方涂改不产生变更效力;
- 意思表示推定: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与涂改后条款一致(如本案中李某持续执行结算职能),可视为默示认可。
本案中,乙公司既未推翻形式瑕疵,又未否认履行事实,故败诉具有必然性。
(二)拒交原件的“反证排除”策略
当对方拒不提供己方合同原件时,可借助以下方式强化举证:
- 交易惯例:提供历史订单、沟通记录证明操作流程一致性(如本案邮件证据);
- 第三方佐证:申请鉴定涂改形成时间,或调取签约过程录像;
- 逻辑反推:若涂改系伪造,持有原件一方必然积极举证,拒不提交反而印证其主张不成立。
(三)缔约过程的“风险封堵”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俞强律师建议企业:
- 双份同步修改:合同文本需涂改时,应双方当场在两份原件上一致调整,并在修改处签章;
- 电子留痕管理:采用可追溯修改记录的电子签约系统,如某平台因保留17次修改版本,在一起纠纷中直接锁定关键证据;
- 原件保管义务:明确约定“任何一方遗失合同原件,视为认可对方持有文本的效力”,倒逼谨慎履约。
俞强 律师
职务: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资本证券部主任
教育: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资历:拥有14年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逾660件
兼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校外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证据细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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