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因同名同姓,人在ICU昏迷抢救,却被法院认定期间借钱

5月23日晚,赣州市中级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纠错,将追责问责。导致如此结果的,是因“上游新闻”5月22日的一篇《人在ICU昏迷,如何做到借钱打欠条?一审法院判他:还钱》的案件报道引发关注。

导致一审法院如此判决的,起因是原告起诉时提交了一张和借条同名同姓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据原告讲,这张复印件是原告律师“弄错被告”。

可是,被告在借条出具时的2010年1月已经中风,“抢救20多天后成为偏瘫,被定为二级残疾,十几年无法出远门”。被告妻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辩称被告身患中风落下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而且否认原被告认识,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要过欠款,借条的内容和签名均不是被告书写......

被告妻子称,其丈夫瘫痪不能出门,未能当庭对质;法院曾经通知其可以申请签名鉴定,但被告“文化低,以前没写过啥字,没留下旧字迹,瘫痪后写不了字,做不了笔迹鉴定”;其明确表示及有可查询的“保险报销信息”显示,借条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8日,被告尚在ICU抢救,不可能出现借款情况。

如此的辩称并没有阻止一审法院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案外人刘某某相识,201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因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诉至该院。上述事实由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材料证明。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2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可是,经记者采访原告,其要起诉的是赣州市交警部门的公职人员,根本不是瘫痪在床的被告,“两个人同名同姓,年龄不一样,是我和律师搞错了,我真诚地向被告道歉。”(以上内容来自上游新闻报道)

二、只因同名同姓者,一审二审加执行,被法院错判错执行

广东的陈某杨先生是一名工程师。5月6日中午,他点了外卖,使用微信支付时发现支付功能被冻结了,理由是按照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5月16日,陈某杨先生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发现花呗也被法院冻结无法使用了。

导致如此现象的是,袁女士与“湖南陈某杨”有感情财产纠纷。2024年,袁女士聘请律师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陈某杨”还钱,依据的是一张“湖南陈某杨”的借条。律师发现欠条上留的该身份证号查询得知是个虚假身份证号,便通过警方查找陈某杨户籍信息,调取广东的陈某杨相关信息给袁女士,袁女士辨认后认为广东的陈某杨先生就是欠他钱的“湖南陈某杨”。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依据袁女士一方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了“湖南陈某杨”,并送达了传票,但“湖南陈某杨”未到庭。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的陈某杨还钱给袁女士。

“湖南陈某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湖南常德中院。经中院调解,“湖南陈某杨”答应还钱给袁女士。但中院出具的(2025)湘07民终405号判决书上载明:要还钱的人仍是广东的陈某杨先生。2025年4月23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广东陈某杨先生。

5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问武陵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同名同姓,袁女士和律师起诉时弄错了被告,一审法官审理时也没查清被告,‘湖南陈某杨’收到一审判决书时知道了判决书上的身份证号不是他本人的也故意不说出来,中院调解时‘湖南陈某杨’现身了,但做出(2025)湘07民终405号判决书时还是搞错人了。这些连环错误,是不是造成一审判决错误,执行错误的原因?”(内容来源:上游新闻、红星新闻)

三、只因同名同姓,房产差点被法院错误法拍

1月12日,“扬子晚报”报道,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于2016年在海南省海口市购置了一处房产,一直空着没人住。2025年1月5日他收到法院的公告告知该房产“将被执行法拍”,只因他与一起经济纠纷案的被告同名同姓。

物业提供的判决书上,李先生看见自己的大名在判决书上的“被执行人”后面。让其感到蹊跷的是,在房子已经被拍卖的前提下,他的银行卡竟然没有遭遇冻结。于是,李先生只能先紧急联系了一位律师。律师联系法院后给李先生的回复是,法院态度十分强硬,拒绝协助他调案宗并表示李先生应该尽快腾空房子,协助他们进行法拍。

法院走不通,律师通过业内的朋友,联系到了这起案件的原告律师,然后真相水落石出。原来是一个重名重姓的“李先生”欠下了巨额的债务,无力偿还,便被拍卖了房子。

李先生既然是乌龙,李先生要求法院撤销司法拍卖即可。因为当时已经进入了司法拍卖阶段,所以他直接联系了参与拍卖的工作人员。谁知对方竟然表示,他们只管拍卖,不管法律上的事,要联系,去联系法官。可李先生向法官打过去电话,对方又让他写材料证明送到法院。法院的一时疏忽,把他的房子差点卖了,还让他写材料证明,李先生心里只有两个字:憋屈!在愤怒之下,李先生将此事爆料至网络。

根据媒体最新报道,目前,李先生的房产已经解封,同时,法院向李先生进行了道歉,并表示找出出错环节以及相关责任人。

媒体评议:杜绝此类司法事故,法院除了道歉应该反思

本应严谨的司法程序,原告律师仅凭姓名便“确认”被告身份,法院则机械沿用原告提供的户籍信息就认定为判决和执行的事实依据。这种“认名不认人”的办案方式,与《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规定严重背离。

虽然经过媒体报道,法院已经纠正了错误,但从报道内容看,纠正错误的过程,当事人都是花费了巨大的损失,甚至不得不采取网络曝光的方式才引起法院的重视。

如此的错误一再发生,已经不仅仅是个案正义的缺失,更会影响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尽管法院及时纠错并道歉,当事法官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相关部门该反思如何从源头堵住漏洞,杜绝此类荒唐判决。在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同时,必须完善案件的审查机制和追责赔偿机制。